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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央行、银监会规范“二套房认定标准”

大河报  2010-06-05 07:46

[摘要] 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对于二套房的认定不仅要以家庭为单位,同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严厉政策。

北京消息昨天,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通知明确,对于二套房的认定不仅要以家庭为单位,同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严厉政策。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也就是说,无论贷款人是否已经拥有住房,或曾经有过购房贷款,只要其他家庭成员有类似记录,都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二套房”

同时,购房人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通知还明确,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二套房”,并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按照通知规定,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而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按本地居民认定标准执行。

年底前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住建部要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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