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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了还能收回?郑州一市民碰到这样的事

河南商报  2010-07-15 08:20

[摘要] “我们一家马上就要睡大街了。”自从今年6月21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耿广涛成了“祥林嫂”,逢人便说。

“我们一家马上就要睡大街了。”自从今年6月21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耿广涛成了“祥林嫂”,逢人便说。

耿广涛,35岁,他购买的二手房66平方米,在黄河路75号院。“已经过户后的房子还能被收回?”对于判决,他很不解。

寻房

一眼看上66平方米的二手房

耿广涛说,这个不幸源于2006年11月13日的一次巧遇。

那时,他一家租房住,爱人怀孕待产,房东下了“逐客令”。

11月13日上午,耿广涛路过沙口路与黄河路地下道附近时,看到有人搬家。

“房子是租,还是要卖?”耿广涛咨询司机。

“听说要卖。”耿广涛决定看看房子。

这是典型的上世纪80年代的老房子,66平方米,客厅小,卧室大。不过,楼层为3楼,方便。

耿广涛要来户主郭丽萍的电话。讨价还价后,初步商定房子为12万元。“中,就这么定了。”急寻房屋的耿广涛当即拍板。

买房

该出手时就出手

当天,耿广涛来到电厂路派出所——郭丽萍丈夫郭利军的单位。

双方认定价格为12.3万元。交钱后,郭丽萍夫妇出具了收条:“今收到房款拾贰万整,下欠叁千元正(记者注:原文如此),过户时清完。”

 

此后,郭丽萍夫妇工作一直繁忙。2006年11月29日,在郑州市公证处公证下,郭丽萍夫妇委托耿广涛的弟弟耿广印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书显示,郭丽萍夫妇委托给耿广印的权限为:

一、耿广印全权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等相关手续。

二、受托人无偿代理委托人办理上述事宜。

三、耿广印无转委托权。

2006年12月7日,耿广印代理郭丽萍夫妇与耿广涛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清完了余款3000元。当时,过户登记时,登记的计税金额为151254.91元。一周后,耿广涛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昨日,郑州市财政局契税窗口23号窗一工作人员表示,计税金额是房屋交易时的征税依据,应该是根据当时此类房屋市场价格的均价划定。它可以比交易价格高,也可以比交易价格低。一般按照价格较高的进行征税。

打击

原房主反悔了,房子被判收回

2007年4月,郭丽萍夫妇告知耿广涛,想要收回房子。

“他们说,觉得有点亏。郑州房价总是在涨,哪能一亏就反悔?”耿广涛一口回绝。双方闹上法庭。

经过4次官司,今年6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耿广涛需将房产返还给郭利军夫妇。

记者联系郭利军时,他表示,说话不方便,改天当面说。

说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耿广印受人委托,代理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等相关手续时,不得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但是耿广印却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亲兄弟耿广涛,而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房屋出售时的计税价格,造成交易价格显失公平,故维持原判,耿广涛需将房产返还给郭利军夫妇,12.3万元可返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月清:

这个判决很奇怪。

根据《合同法》规定,如合同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明显有失公平或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从收条和公证书来看,郭丽萍夫妇的房屋已收了房款。这表明他们对买房者以及价格非常清楚。不具有变更条件。

而计税金额为15万多元,与实际的交易价格只相差2.8万元左右,基本靠近该房子的市场价格,没有明显失去公平。

至于耿广印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亲兄弟耿广涛,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而从公证书和收据上看出,买卖在他成为代理人之前已经实施。耿广印只负责过户,不存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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