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骗子拿着调包得来的房产证,和买房人一起在房管局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把一套商用房以64万元价格“合法”卖出。由此造成的“一房两主”却起了难解的官司。先是老房主起诉房管局,要求变更房产信息。老房主一审胜诉后,新房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和老房主、房管局打起了诉讼官司。
一审判决:撤销买房人的房产证
发现自己的房屋又有新的主人后,杜某某随后报案。
据刘先生透露,报案后,他和杜某某都向警方出具了房产证原件。而经警方鉴定,刘的房产证为真证件,老房主杜某某所持的房产证系假证。
但杜某某表示:此前,他曾把房子租给深圳某公司河南业务处的陈某,可能把相关信息泄露给了陈某,真房本可能也因此被其调包。而刘先生也确认,和他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人不是杜某某本人。种种迹象表明,卖房给刘先生的很可能是陈某,他用杜某某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假身份证。
自己的房屋被人私卖后,杜某某将刘先生和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认定:杜某某作为老房主,始终未参与和刘先生房屋买卖行为。房管局给刘先生办理的房产证,其要求申请人出具具结书的手续未尽审查义务,遂判决撤销房管局给刘先生出具的房产证。
一审宣判后,房管局和刘先生均提出上诉。刘认为原判没认定杜某某的重大过错,没有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房管局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维持房管局给其颁发的房产证。二审法院驳回了二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再上法庭:
买房人房钱两空引争议
刘先生遂申请要求改判或再审此案。此案经省高院指定,由郑州中院再审此案。
8月25日上午,此案再次在郑州中院开庭审理。
刘先生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忽视了本案与民事、刑事案件的关系,忽视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杜某某在诉讼中自称被骗,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刘先生怀疑老房主杜某某存在与所谓骗子串通的可能性,“此事必须通过刑事程序将所谓骗子抓到后,才能澄清。如果存在串通,本案就是另外一种结果。因此,在民事、刑事案件解决前,本案不能轻易作出判决”。
此外,刘还认为,杜某某泄露房屋信息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而他则完全是善意的买房人。在其房产证被撤销的情况下,杜某某还有房子,而他则是房钱两空,显然不公平。
面对刘先生的请求,杜某某和房管局均给予反对。杜某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人,希望法院维持原判。
而针对此案,在法院内部也形成了争议。种观点认为,有人冒充房主卖房,涉嫌诈骗罪,此案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各方责任无法认定,本案应中止审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说房屋登记机关在审查把关中确实存在一定过失,但由于相关法律未对“审查审核”作明确规定,不能认定登记机关已构成行政违法。
法院当庭没有宣判此案。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