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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父亲遗嘱分房 四姊妹对簿公堂

东方今报  2014-05-23 08:33

[摘要] 郑州一位老人生前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女儿,并且在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老人去世后,他的二女儿认为遗嘱无效,并将其他姊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父亲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还她继承权。

郑州一位老人生前立下遗嘱:把房产留给小女儿,并且在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老人去世后,他的二女儿认为遗嘱无效,并将其他姊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父亲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还她继承权。5月22日,东方今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理之后判决,二女儿对房产中的3.56平方米享有继承权。

【事件】

父亲立遗嘱房产给小女儿

郑州市民卫红(化名)共4个姐妹,她排行老二。卫红说,1993年,她们的父亲老卫(化名)和母亲购买了父亲单位分的一套住房,面积68.27平方米。同年10月28日,父母交纳房款3943元。1995年元旦,母亲去世,未对遗产进行分割。

2001年房改,单位在计算了老卫夫妻俩共39年工龄折扣的情况下,老卫补交了3608元房款(共交房款7551元),办理了房产证。

2004年,老卫和单位签署协议,将原来的房子置换了一套面积74.93平方米的房子。新房同样折算了老卫夫妻俩的工龄,老卫再补交736.6元房款,并办了房产证。

2006年6月28日,老卫立下遗嘱:房产为其个人房产,在其死亡后由小女儿四妹继承。老卫还在郑州市某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

卫红认为遗嘱不是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遂把大姐、三妹、四妹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父亲所立的遗嘱无效。

【焦点】

房产属父亲个人还是父母两人?

四妹认为,这房子是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分的,虽然当时计算了母亲的工龄,但不是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不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公证程序合法有效,遗嘱中提到的房产是父亲的个人房产,父亲将房产给我完全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四妹说,1993年买房时所交的3943元房款全都是她拿出来的,其中她还向三姐借了2000元。卫红的大姐和三妹都认可四妹的说法。

【法院】

老卫不享有房子100%的产权

法院调取了老卫在公证处做遗嘱公证时的光碟,通过光碟可以看出老卫立遗嘱时精神正常、神志清醒、语言表达清晰。

法院查明,卫红姐妹所说的买房时间、交钱及在公证处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女儿四妹等全部属实。不过,法院认为,老卫对涉案的一套房产并不享有100%的产权。

【判决】

二女儿对3.56平方米有继承权

法院认为,老卫在1993年购房时所交的3943元房款中,有一半也就是1971.5元属于老卫妻子交纳的购房款。老卫置换后的房屋面积74.93平方米,经计算,1971.5元在74.93平方米面积中所占的份额为17.82平方米【1971.5÷(7551+736.60)×74.93=17.82】。

法院认为,此17.82平方米应属于老卫妻子的遗产,应该由老卫及老卫的4个女儿继承。

老卫妻子没有留下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应当均分,即每人可继承3.56平方米。也就是说,老卫可以处理的房屋面积为60.67平方米。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老卫对上述房屋中14.26平方米无处分权,此部分由卫红等4姐妹继承。

据此,法院判决,老卫所立遗嘱中,对房屋60.67平方米的处分有效,对另外14.26平方米处分无效,卫红对其中3.56平方米享有继承权。

以案说法

不管立哪种遗嘱

只能分配自己的财产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须水法庭副庭长王斌说,在各类遗嘱中,按效力排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王斌说,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由他人代笔,通常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无重大利害关系,其中一人代书,另外一名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录音遗嘱也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王斌还说,口头遗嘱的效力,法律规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再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当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遗嘱、内容又有抵触时,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王斌说,如果立遗嘱人是文盲,还应提交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但不管是哪种遗嘱,遗嘱人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而无权处置别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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