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孙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她原本以为只要按首套房贷款利率还款就行了,没想到,对方并非首套房贷,为此她要多付近一倍的贷款利息。为此,孙女士和售房者闹上法庭。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了。
(来源:365房产家居网)买房后才发现按揭利息非首套房贷款利率
拒绝多付利息 买房者被告
孙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她原本以为只要按首套房贷款利率还款就行了,没想到,对方并非首套房贷,为此她要多付近一倍的贷款利息。为此,孙女士和售房者闹上法庭。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了。
少交利息成被告
据了解,这套引发官司的房子是以37万元的价格成交的,当时,在中介的牵线下,孙女士和房东毛先生签订了 《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同日,孙女士支付给毛先生首付款15.5万元,毛先生将讼争房产交给孙女士使用。双方还约定,因毛先生购房贷款尚未还清,银行解押款由孙女士自行解决,孙女士还应按时支付从2008年10月31日起至产权过户到其名下的银行按揭款,如果孙女士没有按时交付月供给毛先生造成银行有不良记录,毛先生有权解除合同,视为孙女士违约。
据毛先生起诉说,孙女士每个月没有足额还贷,每个月她交到银行的钱都比应还房贷少了几百元,导致毛先生产生银行不良记录。毛先生还要求,解除双方的房产预约买卖合同了。
购房人辩称被骗
但是,孙女士反诉说,卖方毛先生谎称其系次购房,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3.465,事实上,这套房产的借款为消费性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6.525。孙女士表示,她只愿意按照首次购房的优惠贷款利率缴交按揭款,因此这其中的利息差额应由卖方承担。她请求法官判令对方承担违约金85655元,并支付银行利息差额。
近日,海沧区法院法官判决认为,本案中的房产预约买卖合同不能解除,但孙女士应该返还毛先生代其缴交的2645元按揭款利息差额了。
法官说法:合同解除权 不能轻易用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女士累计支付的房款接近50%;毛先生也已将房产交付给孙女士使用,表明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可以说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尚未成就。法官说,合同中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约定不清,导致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当事人双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很难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常常出现类似本案这样瑕疵履行或部分违约的情形,如果非违约方轻易地使用合同解除权,不仅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而且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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