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以为,这些购买期房的消费者,不仅应该享受降价后的价格,而且还应该享受原来开发商承诺的购买期房的优惠幅度,这样才公平,才算开发商履行承诺。这些购房者所享受新价格的待遇,已经获得住房实物的购房者不应该享受。因为那已经完全成交,和购买期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近期,北京、上海、杭州等地一些新房源实行较大幅度降价销售,引起部分已购房业主的不满,后者要求给予补偿甚至“退房”。各地由于价格因素引发的退房案例也有增多趋势。
(10月27日《潇湘晨报》)这恐怕是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所始料不及的。甚至还发生了购房者砸售楼处现象。于是有人认为,中国调控房价困难重重,就连购房者也不支持。尤其是开发商,更是找到了不降价的理由。这都哪跟哪呀,一些购房者之所以要求给予补偿甚至“退房”,完全是不合理的售房行为造成的。
请注意,这些不满降价的购房者,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都是期房购房者,也就说,他们的购房款或者部分购房款已经交了,开发商并没有给购房者提供实物房屋,只是买了“期房”,也就是未来的房子。由于房价大幅度降了,将来他们和别人一起获得实物房时,势必要比别人多付许多钱。这合理吗?恐怕没有购房者会对这样的事想得通。
购买期房的人,应该说提前给开发商支付了买房款,为开发商投资作出了贡献。这些购房者,可能实际购买的是自己支付的钱盖起来的房子,可是却要比后来的购房者多花购房款。这怎么说也不合理。
不错,购买期房者,事先也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现在要求补偿和“退房”就是毁约,是违背合同法的行为。但是,购买期房者之所以毁约,是因为开发商“毁约”在先——人家买期房,是因为开发商承诺可以获得价格优惠,现在人家不仅没有得到价格优惠,甚至还要比别人多付款,开发商不是毁约在先吗?既然开发商可以毁约,那么买期房者也可以毁约。
而且,从保障消费者利益来看,做没有任何实物(实际利益)作保证的生意,都是可能使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交易,本来就存在不合理性。因此,许多国家禁止开发商交易期房,必须是同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房交易。我们既然允许期房交易,那么也必须有保证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所以,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利益必须得到保护。
参与期房交易,需要承担一定市场风险,这很正常。但不能够只让消费者承担风险,开发商却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这不公平。既然开发商卖的是期房,也要承担期房可能遇到的价格变化,谁让你不是做实物交易呢?笔者以为,这些购买期房的消费者,不仅应该享受降价后的价格,而且还应该享受原来开发商承诺的购买期房的优惠幅度,这样才公平,才算开发商履行承诺。这些购房者所享受新价格的待遇,已经获得住房实物的购房者不应该享受。因为那已经完全成交,和购买期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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