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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已出台 三大亮点凸显

河南商报  2012-02-23 09:06

[摘要] 昨天,郑州市政府召开了《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车库等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用配套设施如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昨天,郑州市政府召开了《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车库等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

郑州市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21590万平方米

昨天,郑州市政府就《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郑州市房管局党委书记攀少楠介绍说,截至2011年底,郑州市市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21590万平方米,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32万本,房屋他项权证60万本;县(市)、上街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近6000万平方米,发放房屋所有权证42.5万本,房屋他项权证9.5万本。

近些年来,每年平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2万本左右,房屋他项权证9万本左右。

随着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房屋登记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问题。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登记,作为重要融资渠道的房屋抵押及额抵押登记,以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地役权登记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或纠纷。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对2003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的原条例废旧立新式的修订,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解决房地产业发展过程当中产生的登记问题,适应社会和公众对房屋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

亮点1

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业主可自己去房管局办

案例:2010年10月,一匿名网友反映说,自己在郑州北环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270日内”办理房产证,但现在约定时间早已过去,开发商依然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房产证。房产证办不下来,就无法办理户口,这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困难。

条款:“条例”章第7条第3款规定,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主任助理赵遂根: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了初始登记后,如果购买人能证明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付清房款,且房地产开发商拒绝办理转移登记,可由购买人单独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亮点2

公用配套设施如计入公摊,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案例:2005年前后,新乡的许先生在当地买了套房子。吸引他买房的原因之一,就是开发商宣称的全市首推架空车库。

但这些架空车库所有权究竟归谁?

开发商认为这是独立的钢筋水泥建筑,且独立于住宅建筑成本之外,应归开发商所有;而业主则认为既然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小区土地上建的车库当然属于业主。

条款:“条例”第三章第25条规定,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建设、未计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用房及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所有。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主任助理赵遂根:幼儿园、会所、地下车库等公用配套设施,在2007年的《物权法》中,只是原则性提到“谁投资,谁受益”,这次“条例”进行了细化,提出上属配套设施,如果纳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亮点3

符合条件的未出售房屋,房产商可用于抵押融资

条款:“条例”规定,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主任助理赵遂根:以前,房子竣工后,通过各项验收,房产商即可到房管局登记,领取初始登记证,持该证可出售商品房,但房子不得用作抵押。

“条例”发布后,房子竣工通过各项验收,且已获得预售证明,到房管局办理初始登记时,可以直接拿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该证可将未出售的房子用作抵押贷款,方便房产商快速融资、回笼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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