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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开发商强制交房 房管局称可向地产监察队投诉

中原网  2013-02-25 09:12

[摘要] 记者:开发商违规交房,采取先签验房合同后交钥匙,不签不交钥匙等霸王做法,对于开发商强制交房的做法,房管局有什么约束办法?市房管局:强制交房是近几年来逐渐显现出来的问题,并且在2010年后表现的矛盾较为突出。

在每年的两会上,住房都是民生热点话题。2013年郑州两会上,中原网通过心通桥、中原网官方微博征集老百姓关注的住房问题,截至2月22日,共收到网友留言134条。针对网友关注度较高的问题,2月22日,中原网记者采访了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记者:开发商违规交房,采取先签验房合同后交钥匙,不签不交钥匙等霸王做法,对于开发商强制交房的做法,房管局有什么约束办法?

市房管局:强制交房是近几年来逐渐显现出来的问题,并且在2010年后表现的矛盾较为突出。

国务院于1998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先是由“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改为“五大主体竣工验收”.但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并未出台相应的详细规定。

为了规范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郑州市在2009年出台、2010年1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为了细化《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2日下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96号),《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在交付使用标准上有多项选择,五大主体验收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在《条例》实施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选择五大主体验收是合法的。

根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近一阶段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分为三种情况:1.《条例》实施之前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使用的约定有效,开发商应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2.《条例》实施之后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交付使用的约定条款,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的,应为无效约定条款,开发商应按《条例》的规定履行交房义务;3.2011年10月12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办法》执行。

据调查,目前郑州还没有符合《办法》规定日期的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产生矛盾的有两种情况:

一是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备案,开发企业担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因此强制交房;

二是配套设施不全,购房人入住后无法正常使用。这种情况分为两部分:水电正常、其他设施不正常或是水电不正常。因为在《办法》出台前,房地产项目的配套设施包含哪些没有详细规定,所以目前交付使用的项目不能套用《办法》的详细标准,但是按照《条例》规定,水电气等必要配套是必须具备的。

强制交房的本质是规避合同违约金。购房人遇到强制交房的情况,可以向郑州市房地产监察队投诉,监察队会依法进行处理。如果存在强制交房的情况,监察队会向开发商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购房人可将通知书作为今后向开发商索赔的依据。

同时,监察队将处理决定通报郑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协会根据通报情况给开发商记录不良信用档案、信用扣分、达到一定程度降级等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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