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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140位业主联合签名难留被解聘的物业经理

大河报  2010-06-09 08:58

[摘要] 昨天,在城东路二里岗东街康居东晖佳苑小区,因开发商下文把原物业公司经理李芳明免职,部分业主看到文件后表示不满而聚集在物业公司门外。140名业主自发联合签名、按指印,要求留下这位经理。

公司解释:免职因其擅自聘用他人

为什么要解聘李芳明呢?小区开发商、郑州新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隆基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司志东说,解聘的主要原因是李芳明擅自聘用一个电工,并让物业公司给其开工资。因不合程序,物业公司把李给解聘了。

关于小区内的道路问题,司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做方案和预算,公司项目经理说,最迟本周五开工。小区绿化原是由绿化公司做的,公共部分由物业公司来做。”

司总表示,目前考虑先把道路修好,物业这一块由小区业主来决定,如成立个业主管理委员会。希望能尽快成立起来,让业主发挥自己的作用。

采访时,李芳明说:“小区需专业电工,2月份聘个电工月薪500元,干一月开发商不给开支。开发商找个不懂电的人来当电工,我怕出事,反映后没人管。现在楼道里电灯不亮,也没人管。”

部门说法:业委会只能决定公司去留

郑州市房管局物业处处长程建颖接受采访时称,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无权干涉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小区应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就可以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业主委员会可选聘某一个物业公司,但不可选聘某一个人。

对于此事,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焦点是物业经理被辞退一事是否有法律依据。这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李芳明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从程序上讲,应是广大业主成立业委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任命经理。经理的人选是公司的内部事务,业主不能干预。但业主大会在必要时可行使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业主对物业经理的人选也是有“决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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