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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房销售价格7月起要备案 能抑制房价吗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6-22 06:00

[摘要] 从7月1日起,郑州市在售的新建商品住宅,要到物价部门进行销售价格备案,开发商卖房子的价格不能超过备案价格,并实行“一房一价”。

 

郑州市政府14日下发通知,下月起,开发商新建房屋销售价格要向物价部门备案。物价部门将把相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在房地产价格出现波动时告诫开发企业。

一、郑州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经政府批准开发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备案管理范围。

二、价格主管部门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

三、郑州市物价局负责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和上街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

四、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的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备案申请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审核。

五、2013年7月1日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在销售前到当地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销售价格备案。2013年7月1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应在2013年8月1日前补办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六、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实行“一房一价”。开发企业在—2—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备案时,应对全部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备案,并实行“一房一价”。备案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七、开发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销售价格。备案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当重新履行备案手续。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3〕19号)关于“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的要求,对商品住房价格进行备案。

八、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情况在价格信息网和房地产网上进行公示,以便社会监督。

九、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发<河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1〕725号)的要求,在销售场所进行明码标价,一次性公开所有销售的房源,现场标示的销售价格应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相一致。

十、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制度。开发企业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应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上报上月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各县(市)和上街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应向郑州市物价局上报本辖区上月商品住房销售情况。报送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房源房号、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申报—3—备案价格、实际成交价格。

十一、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

十二、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备案;(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四)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五)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六)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管力度。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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